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金融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承担着托底线、救急难的职责任务,是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制度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25〕68号),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牢民生保障底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准确把握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的定位,以有效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及时高效、公开公正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优化经办流程,提升救助时效,强化应急、过渡、衔接、补充功能,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切实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包括: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符合生活无着流散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刚性支出(按《甘肃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提出申请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认定相关规定;
(三)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者经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五)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其他人员;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三、救助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地、常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一事由只能向其中一地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甘心救”微信小程序线上申请。本人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对遭遇急难情形、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施“小额快救”,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和公示,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后,直接予以救助,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对困难程度较重、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开展“先行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按规定补充完善救助对象、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
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者已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重点核实家庭必需支出情况,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可参考最近一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所得数据,不再重新核算。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小额快救”和救助金额为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倍的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为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至6倍的临时救助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临时救助,但一年内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四、救助标准
(一)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刚性支出金额等因素,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对遭遇急难情形、困难程度较轻的,实施“小额快救”,给予不超过当地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金。其余情形进一步区分基本生活困难程度,根据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对象医疗、教育、康复等刚性支出金额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具体分档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二)具体救助金额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
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倍数。(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
(三)对困难情形复杂、救助金额已达最高档救助标准或者救助次数已达2次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会商,研究确定相关救助事项,可给予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12倍的临时救助。市(州)民政部门要制定“一事一议”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一事一议”使用情形、启动程序、启动层级、参与部门、流程规范、档案留存、监督管理等。
(四)各地可积极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等方式,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五、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床上用品、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三)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健全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加快推进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信息对接服务系统建设,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六、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困难群众救助需求,深刻认识临时救助制度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的重要意义,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临时救助制度落实。
(二)夯实资金支撑。各地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好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街道)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小额快救”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救助金额为月城市低保标准1倍的临时救助所需资金,报县级民政部门核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三)加强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及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精准聚焦各类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对经专项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依规及时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对因教育、医疗、残疾康复等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公示后给予临时救助。同时,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积极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合作平台,广泛动员慈善组织精准对接各类困难对象救助需求,协同开展帮扶工作,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互补联动、同向发力的工作格局。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6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