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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级评估


发布时间:2026-03-19 14:55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 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 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 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 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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