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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9 10:53 来源: 定西市人民政府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厅管社会组织:

《甘肃省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经2025年12月26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

2025年12月29日


甘肃省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引导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厅管社会组织,是指省民政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和已在省民政厅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二章  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

第三条  申请成立由省民政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发起人(发起单位)向厅归口处室提交联名签署或加盖发起单位印章的成立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名称、性质、宗旨,发起人(发起单位)资质的权威性,拟任负责人情况、业务范围、办公场所、经费来源、会员的代表性、广泛性;

厅归口处室对发起人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经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条  厅管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厅管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金等事项需变更的,向厅归口处室提出申请,厅归口处室审核同意后,报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厅管社会组织换届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厅管社会组织届满前2个月向厅归口处室提交换届申请;

2.本届理事会提名成立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新一届负责人、理事、监事候选人人选,小组成员可由党组织负责人(党建指导员)、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基金会主要捐赠人代表)组成,候选人人选经厅归口处室初审后,报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

3.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社会组织自行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发现问题的在厅归口处室指导下,完成整改后方可开展换届;

4.换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5.厅管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前2个月向厅归口处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不得延期换届。

第六条  申请注销登记的厅管社会组织,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社会团体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厅归口处室审查同意;多数会员退会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省级报刊向会员公告终止决议;

2.终止前,在厅归口处室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出具由清算组成员签字的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厅管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厅归口处室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自收到办理注销登记的厅管社会组织有效材料后,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4.注销事宜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厅归口处室和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指导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社会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与该社会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国家法规政策关于剩余财产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剩余财产清算结束后,发给注销登记文件,收缴该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厅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接受省社会组织党委领导和管理,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社会组织党委,厅归口处室配合省社会组织党委做好厅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凡专职从业人员中有3名(含)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厅管社会组织,应单独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联合党支部。

第八条  厅管社会组织实行党建联络员、指导员选派制度。对成立党支部的厅管社会组织,由厅归口处室选派党建联络员监督党建工作开展;未建立党支部的,由厅归口处室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导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成立社会组织党组织的,要健全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原则上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骨干担任党组织书记。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条  厅管社会组织要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厅管社会组织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及厅党组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的重要审核内容。

第十二条  厅管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长(理事长)办公会议,对会议议决事项进行指导、监督。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应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或党建指导员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厅管社会组织变更负责人或党建负责人(除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外)政治审核时,厅归口处室初审同意后,报省社会组织党委审核。拟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政治审核,按照《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审核办法(试行)》规定执行。撤销、合并或注销时,要及时向厅归口处室报告,报省社会组织党委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任职审核

第十四条  厅管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社会组织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公信力;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规定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厅管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人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四)受到党纪或政务或者所在单位和行业处分尚在影响期内,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等立案调查处理;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六)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原则不得作为社会团体负责人人选,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七)不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的;

(八)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厅管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理事长(会长)担任,确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依据本组织章程,报厅归口处室审查同意,经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厅管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理事人选,应严格落实审核备案制度,确因工作需要,需由厅管在职、退休干部兼职的,具体人选由厅归口处室提出,厅人事处审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厅管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人选若存在虚报瞒报申请材料、虚假承诺,或在公示期内有群众反映问题影响任职经查实的,取消其参加民主选举、聘任资格。

第十九条  厅管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全面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年报)、抽查审计、信用评价等工作。

第五章  内部建设

第二十条  厅管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强内设机构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人事、财务、印章、档案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厅管社会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社会团体、基金会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组织的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厅管社会组织确有必要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严格落实《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厅管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对分支(代表)机构等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银行账户。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注销登记的,由省民政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社会组织出现问题较多、社会不良反映较强或认为有审计必要的,对其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厅管社会团体按规定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个档次,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厅管社会组织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应当坚持公益性宗旨,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及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厅管社会组织可申请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项目。经批准承办相关活动的,应在政府部门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厅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执法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厅人事处应按照干部兼职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对厅管在职干部和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管理。厅规划财务处应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厅管社会组织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的监督与审计。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依职能纳入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范畴。

第二十八条  厅归口处室具体落实厅业务主管职责,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负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和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厅归口处室应加强对所管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督促其对审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不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的,应对其负责人约谈提醒。

第三十条  厅归口处室应加强对所管社会组织举办“一讲两坛三会”等活动的监管,督促其严格落实《甘肃省全省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严禁未经报告擅自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厅归口处室应加强对所管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调研考察的监管,督促其严格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调研考察切实为基层减负的通知》要求,严禁未经批准或报告擅自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厅归口处室应加强所管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的监管,严禁未经批准以省民政厅及相关处室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宣传。指导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谁开设、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用好、管好网络媒体平台,有效净化网络舆论环境。

第三十三条  厅归口处室应加强对所管社会组织创办报纸、期刊和编辑发行出版物的监管,指导其按照国家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对其内部刊物、公开发行的报刊落实前置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厅归口处室应积极鼓励支持所管社会组织通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印发

来源:甘肃民政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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