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省民政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和已在省民政厅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全流程监管,督促其规范健康发展、积极发挥作用。省民政厅制定出台了《甘肃省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当前,全省性社会组织共计1092家,其中省民政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20家,在省民政厅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121家,共计141家。作为全省性直接登记和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部门,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促进规范发展,引导发挥作用,对推动全省性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具有示范引领意义。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2条。明确制定依据、厅管社会组织的对象范围等。 第二章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共4条,明确申请成立、变更、换届、注销的办理程序。 第三章党建工作,共7条,明确厅管社会组织党组织成立的条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建工作的管理指导单位等。 第四章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任职审核,共6条,明确厅管社会组织负责人的范围、条件,不得作为厅管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人选的情形,审批程序等。 第五章内部建设,共6条,明确厅管社会组织在内部治理结构、制度建设、财务管理、会费管理、捐赠资助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服务,共9条,明确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处室及有关处室及监管服务等方面的职责。 第七章附则,共3条,明确解释单位及有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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