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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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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十四届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原《办法》自2004年起施行已20多年,为加强我省地名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服务甘肃发展和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2022年5月,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对地名管理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修订《办法》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地名管理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地名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的现实需要。 二、修订特点。《办法》修订在总结实践经验、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基础上,采用“小切口”立法模式,将原来的7章26条修改为条款体例的28条,对健全管理机制、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强化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推进地名信息化建设和融合发展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促进上位法的贯彻实施和地方法规体系的协调统一,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为推进新时代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地名管理体制机制 明确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工作机制。 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地名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应用,将地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细化部门职责,明确民政部门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教育、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具体承担本领域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二)强调公众参与权利 强调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有重大社会影响、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明确地名方案编制要求 明确由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经批准的地名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 (四)细化地名命名更名程序 严格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的授权,结合本省实际,明确了自然地理实体、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自然村命名、更名的申请主体和审批机关。 对县(市)和市辖区街路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 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根据“新建或者已建未交付”和“已交付”状态,合理确定申请主体,并明确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规范地名标志设置管理 按照地名类别,明确了相应的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部门。其中,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街路巷等地名标志设置管理责任部门,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规定街路巷、城市公园、住宅区、楼宇和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地名标志,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设置。 拓展地名标志功能,鼓励和支持应用具有电子定位和物联网功能的新型地名标志,融合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地名文化传播等功能。 强化特殊情形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明确施工单位需移动、拆除地名标志时,应当事先征求地名标志设置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施工结束时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规范重新设置。 (六)完善地名文化保护利用措施 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地名文化研究、保护和宣传,开发地名文化产品,创新地名文化展示、传播方式,推动地名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明确地名保护名录制定程序,即:开展地名普查,形成初选名单—征求意见建议—组织专家论证—公示拟认定名单—确定并公布保护名录。 明确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确需更名的,应当预先制定保护措施。地名保护名录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后在原址或者同地域范围内重建的,应当优先使用原地名。 明确历史地名应当建立专项档案,记录其历史沿革、文化内涵等信息。 (七)突出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 明确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构建跨层级、跨部门的综合性数字化地名信息管理平台,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 (八)将地名建设纳入乡村振兴大局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地名命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挖掘乡村地名文化资源,深化地名信息应用,推动乡村地名建设与寄递物流、农村电商、智慧农业、乡村旅游等融合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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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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