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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无人认领遗体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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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统战部、台办、民委、公安局、财政局、卫健委、外事办,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党群部、公安局、财政局、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人认领遗体处置工作,省民政厅、省委统战部、省委台办、省民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政府外事办联合制定了《甘肃省无人认领遗体处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统战部 中共甘肃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5年11月14日 甘肃省无人认领遗体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无人认领遗体处置工作,维护遗体管理秩序,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甘肃省内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的遗体: (一)身份不明或者无法联系到丧属的遗体; (二)非正常死亡、因案情需要暂不能处置的遗体; (三)身份清楚,但丧属或者相关单位组织不办理处置手续的遗体。 第四条 自然人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死亡证明。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开具死亡证明。开具死亡证明时应当在其上注明死者姓名、身份等信息。遗体暂不能处置的,应当在死亡证明上注明具体情形及联系人。 第五条 对于身份不明或者无法联系到丧属的正常死亡遗体,以及身份不明或者无法联系到丧属且排除刑事案件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向殡仪馆移交遗体的相关单位组织应当作为遗体的联系人,联系人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遗体处置工作。 第六条 殡仪馆凭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死亡证明接运遗体。殡仪馆根据遗体移交方提供的资料对遗体进行核对、检查,及时登记并录入遗体资料。遗体防腐期自殡仪馆接收遗体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30日。对特殊情形不能现场出具死亡证明的,可由经办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先出具《遗体交接登记表》并签名确认,殡仪馆凭《遗体交接登记表》接运暂存。凭《遗体交接登记表》接运的遗体,经办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事后及时补充提供死亡证明。对无死亡证明或者《遗体交接登记表》的遗体,殡仪馆不予接运。 第七条 遗体在殡仪馆保存期间,公安机关配合民政部门及时查找死者及其丧属相关信息,并对遗体进行检验、拍照、登记,建立DNA检测报告和照片档案;确实查找不到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0日。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所在地民政部门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向殡仪馆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殡仪馆凭死亡证明和《遗体处理通知书》火化遗体。 因案情或者尸体检验等原因需要延期保存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保存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殡仪馆,并明确延长保存的期限,最长保存期限累计不超过90日。 第八条 丧属或者相关单位组织将遗体移交殡仪馆超过约定保存期限,不办理遗体处置手续又不支付延期存放费用的,殡仪馆应当向丧属发出催告函。经催告,丧属或者相关单位组织仍不办理遗体处置手续或者不支付延期存放费用的,殡仪馆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并办理遗体处置手续。 丧属将遗体移交殡仪馆后失去联系的,殡仪馆应当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确实查找不到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仍联系不到丧属的,殡仪馆报请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可以火化遗体。 第九条 对于涉及医疗事故纠纷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向殡仪馆移交遗体时应当出具死亡证明和《遗体处理通知书》,殡仪馆凭死亡证明和《遗体处理通知书》火化遗体。 第十条 无人认领的遗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立即火化遗体: (一)正常死亡的遗体,丧属或者相关单位组织以书面、电话录音或者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正常死亡的遗体已经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三)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遗体;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立即火化的遗体。 第十一条 殡仪馆火化无人认领的遗体,应当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 无人认领的遗体火化后,骨灰由殡仪馆保存2年。骨灰保存期间有人认领的,遗体保存、火化、骨灰存放等费用由骨灰认领方承担。超过2年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告后,对骨灰以生态安葬等方式妥善处置,并按规定保留有关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涉及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应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 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会同公安、外事、港澳事务、台湾事务等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五条 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置费用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经费,按照财政财务相关规定对无人认领遗体处置费用进行结算支付。 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置费用,由殡仪馆按照相关规定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相关费用。 涉及医疗纠纷遗体的存放费用,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依法承担。 救助无效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殡葬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却推诿不予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时间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统战部、省民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委台办、省外事办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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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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