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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无人认领遗体处置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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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统战部、省委台办、省民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外事办联合印发《甘肃省无人认领遗体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据统计,全省殡仪馆共存放无人认领遗体54具,其中,从存放时间看,存放1至5年的占53.7%,存放5至10年的占24.1%,存放10年以上的占22.2%;从遗体来源看,公安机关移交的占38.9%,医疗卫生机构移交的占27.8%,其他来源的占33.3%;从遗体类型看,身份不明的占40.7%,丧属不愿配合处置的占31.5%,其他类型的占27.8%。这些遗体在殡仪馆长期存放应收未收的费用近千万元。长期积压的遗体占用大量的公共资源,为殡仪馆正常运转带来沉重压力。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人认领遗体处置工作,解决无人认领遗体处置难、保管难等问题,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结合省情实际,制定了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无人认领遗体的情形。身份不明或者无法联系到丧属的遗体。非正常死亡、因案情需要暂不能处置的遗体。身份清楚,但丧属或者相关单位组织不办理处置手续的遗体。 2.明确死亡证明的开具。自然人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死亡证明。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开具死亡证明。开具死亡证明时应当在其上注明死者姓名、身份等信息。遗体暂不能处置的,应当在死亡证明上注明具体情形及联系人。 3.明确联系人的确定。对于身份不明或者无法联系到丧属的正常死亡遗体,以及身份不明或者无法联系到丧属且排除刑事案件的非正常死亡遗体,向殡仪馆移交遗体的相关单位组织应当作为遗体的联系人。 4.明确遗体接运与登记。一是接收凭证。殡仪馆凭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死亡证明接运遗体;二是检查登记。殡仪馆根据遗体移交方提供的资料对遗体进行核对、检查,及时登记并录入遗体资料;三是防腐期限。遗体防腐期自殡仪馆接收遗体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30日;四是特殊情况处理。对特殊情形不能现场出具死亡证明的,可由经办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先出具《遗体交接登记表》并签名确认,殡仪馆凭《遗体交接登记表》接运暂存。凭《遗体交接登记表》接运的遗体,经办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事后及时补充提供死亡证明;五是不予接运情况。对无死亡证明或者《遗体交接登记表》的遗体,殡仪馆不予接运。 5.明确遗体的查找、公告与火化。一是公安机关职责。遗体在殡仪馆保存期间,公安机关配合民政部门及时查找死者及其丧属相关信息,并对遗体进行检验、拍照、登记,建立DNA检测报告和照片档案;二是民政部门公告。确实查找不到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0日;三是火化手续。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所在地民政部门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向殡仪馆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殡仪馆凭死亡证明和《遗体处理通知书》火化遗体;四是延期保存。因案情或者尸体检验等原因需要延期保存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保存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殡仪馆,并明确延长保存的期限,最长保存期限累计不超过90日。 6.明确逾期处置与费用问题。一是催告诉讼。丧属或者相关单位组织将遗体移交殡仪馆超过约定保存期限,不办理遗体处置手续又不支付延期存放费用的,殡仪馆应当向丧属发出催告函。经催告,丧属或者相关单位组织仍不办理遗体处置手续或者不支付延期存放费用的,殡仪馆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并办理遗体处置手续;二是丧属失联。丧属将遗体移交殡仪馆后失去联系的,殡仪馆应当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确实查找不到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仍联系不到丧属的,殡仪馆报请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可以火化遗体。 7.明确医疗事故纠纷遗体的处理。对于涉及医疗事故纠纷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8.明确无需公告可立即火化的情形。一是丧属放弃认领。正常死亡的遗体,丧属或者相关单位组织以书面、电话录音或者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二是明显腐变症状。正常死亡的遗体已经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三是传染病死亡。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遗体;四是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立即火化的遗体。 9.明确骨灰的保存与处置。一是保存期限。无人认领的遗体火化后,骨灰由殡仪馆保存2年;二是费用承担。骨灰保存期间有人认领的,遗体保存、火化、骨灰存放等费用由骨灰认领方承担;三是逾期处理。超过2年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告后,对骨灰以生态安葬等方式妥善处置,并按规定保留有关档案资料。 10.明确少数民族遗体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应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11.明确涉外、涉港澳台遗体处理。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会同公安、外事、港澳事务、台湾事务等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处理。 12.明确无人认领遗体处置费用承担方式。一是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置费用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经费,按照财政财务相关规定对无人认领遗体处置费用进行结算支付。二是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置费用,由殡仪馆按照相关规定向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相关费用。三是涉及医疗纠纷遗体的存放费用,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依法承担。四是救助无效死亡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13.明确有效期限。《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为下一步上位法修订后,留出一定的修改完善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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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市民政局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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