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2】177号)文件精神,现将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公布如下:
一、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象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城乡养老机构;
2.养老机构须持续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纳入全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监管范围;
3.养老机构年度平均入住率不低于50%,且入住对象满意率不低于85%;
4.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持有资格证书或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5.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购买率达到100%;
6.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需就近与医疗机构签订规范服务协议;
7.年度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二)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保障性床位不低于总床位总数30%且保障对象床位使用率不低于50%;
2.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比例不低于20%;
3.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须按时向属地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三)、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能力状况、养老机构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级评定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老年人数和入住时间为计算依据。
1、基础补贴标准
养老机构床位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100元予以补贴;收住半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200元予以补贴。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按照每床每月300元予以补贴。
2、浮动补贴标准
(1).养老机构等级评价中,综合评定为五星级养老机构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补贴;综合评定为四星级养老机构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综合评定为三星级养老机构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30元予以补贴。养老机构等级评价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及民政部相关要求开展。
(2).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独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在基础补贴标准上,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判定养老机构设置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以卫生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文书为准。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一)养老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中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城乡特困对象中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3).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 80 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5).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1 到 1.5 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 100 元。
(二)、护理补贴
护理补贴发放给具有本省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
1、补贴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中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城乡特困对象中 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 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1 到 1.5 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老年人自理能力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国家标准开展评估后认定。
2、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 100 元。
三、 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
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1万元,租赁用房租期在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