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的安排部署,确保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21〕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2021年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新的保障标准为:
城市低保。安定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7%,由年人均6408元(月人均534元)提高到年人均7476元(月人均623元)。其余6县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32%,由年人均5652元(月人均471元)提高到年人均7476元(月人均623元),各县区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6492元(月人均541)。 农村低保。全市农村低保市级指导标准提高8%,由年人均4428元提高到4788元;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年补助水平分别由4428元(月人均369元)、4200元(月人均350元)提高到4788元(月人均399元)、4536元(月人均378元),三、四类对象年补助水平仍分别保持1008元(月人均84元)、696元(月人均58元)不变。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即分别从不低于9012元、5760元提高到不低于9732元、6216元;护理标准根据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种情形分为三档分别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440元、2640元、3840元提高到不低于1680元(每月提高20元)、3360元(每月提高60元)、4800元(提高80元),即月人均不低于140元、280元、400元。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110元,农村低保三、四类家庭残疾人补贴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肢体、视力、智力、精神一级和智力、精神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110元,听力、言语一级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60元。 各县区标准的制定。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定西市民政局定西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以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本县区具体保障标准,但不得低于市级指导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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